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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2011-12-02

  中国水利网站讯  为了保护厦门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贯彻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厦门市水利局通过四年,深入调研,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数易其稿,形成初稿;市法制局广泛征求相关单位、社会各界和法律专家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全体会议审议,于12月1日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条例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中“三条红线”精神贯彻法规条文。建立了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制度、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以及水资源配置制度。细化了水资源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区管理和取水计量设施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应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规定了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给予补贴;要求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不少于七日的供水能力等等,同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该条例作为厦门市第一部涉水地方性法规,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规范厦门市的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加强厦门市水资源,特别是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统一配置和节约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利管理体制的改革。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1年12月2日

沈盛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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