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2015年1月18日讯 为了加快推动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改善,厦门市人民政府日前制定出台《厦门市溪流养护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2015年6月底前,全市河流保洁率达到100%,基本实现保洁工作有责任主体、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有相应设施。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管护模式,以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线无污水直排和无垃圾为标准,建立河道养护长效机制,加快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目标。
《办法》明确了河道养护区域,有堤防溪流的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溪流的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河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3米的区域;山区溪流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堤防外的防汛道路。
《办法》明确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办法》还对河道管养工作考核作出规定,明确市、区两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将结合“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逐级对作为溪流管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厦门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