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4月9日讯 4月6日,《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截至目前,贵州全省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95.4余万处,有效灌溉面积1492.5万亩,每年可保障城乡供水93.4亿立方米,年实现防洪减灾效益20亿元以上。《条例》施行后,将进一步提升完善贵州省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方面的保障能力,强化服务功能。
《条例》涉及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保护、水利工程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方面,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作了规定。
在水利工程的保护上,明确了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作出规定;同时,对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及堤顶、坝顶等作出具体明确的保护规范,并对影响、改变水利工程功能等作了禁止性规范。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上,明确了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确权颁证;为明晰投资主体、费用承担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定了不同体制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资金渠道,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了对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责任;明确了水利工程运行的检查、观测制度。
在水利工程的利用上,明确了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方式及归属;强化了节约用水、供水调度原则、调度规程的制定。既明确了水管单位可以利用资源开展旅游、发电等经营活动,又对工程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经营开发利用提出要求。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灌水源或从水库、引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水域内设置或者增加排污口,排放污水、弃水以及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综合调度方案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爆破、打井、钻探,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工程蓄水和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或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违者最高罚款5万元。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上述行为外,同时禁止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害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倾倒、堆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土或废弃物。违者最高罚款4万元。
《条例》还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实行有偿供水和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收取消费或截留、挪用消费的,以及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继续供水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