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9月9日讯(记者 吴卿凤)江苏省《水利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试行)》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通过,并于2015年8月24日印发执行。此项标准的出台,有利于将水利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水利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相互合作,人民法院依法判案,共同打击构成刑事犯罪的水事违法行为。
《移送标准(试行)》是在对已经省政府确认并公布的131项水行政处罚事项,逐一对照《刑法》的422个罪名、8部刑法修正案和276项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按照水事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研究确定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涉嫌罪名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经认真梳理并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制订的。
主要涉及30项水行政处罚事项,与之对应的有12项涉嫌罪名。具体30项水行政处罚涉及涉河建设、围垦河湖、阻水障碍、规划审批、水土保持、危害工程安全、非法侵占、河道采砂、损毁水利设施、虚假许可、侵占水文设施、破坏水源、侵占抗旱设施、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等违法行为;对应的12项罪名分别是:决水罪(含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含过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妨碍公务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含过失)。其中7项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
下阶段,江苏省水利厅将深入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将《移送标准(试行)》印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开展集中系统培训;加强与省法制办、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适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两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收集分析市、县移送的典型案例,力争出台水利系统内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