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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出台

2012-08-14

  中国水利网站讯 8月5日,《菏泽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颁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菏泽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40条。《办法》强化了政府的责任,要求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办法》强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为实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前置提供了有力抓手。《办法》对煤矿塌陷区治理作出明确规定,在煤矿生产运行中造成土地塌陷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这是在全省水土保持立法方面的一项创举。

  《菏泽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以来全省地级市中第一个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配套法规,也是菏泽市水土保持机构成立以来首次出台的水土保持地方性法规。该《办法》的出台,使菏泽市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的水土保持工作新机制,必将为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赢得水土保持工作主动权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8月14日  

刘福旺
责任编辑:郑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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