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
《办法》规定,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的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也被纳入中央补助范围。
《办法》指出,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以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办法》强调,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平衡预算。
来源:水利部网站 20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