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项目和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近日,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7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重点县综合整治前期工作、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原则和标准、中央专项资金的申报、下达和使用、建设管理、绩效评价和工程验收、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范,为今后开展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供了新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指出,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由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推选,经水利部、财政部审核确定。综合整治以恢复县乡和河道功能,提高行洪排涝、灌溉供水能力,改善农村水环境为重点,通过水系连通、河道疏浚、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集中投入,整县整乡推进。
《办法》强调,综合整治试点纳入中央财政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由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总责,所在县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中央专项资金。
《办法》要求,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建设和管护资金,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发挥综合效益。水利部、财政部牵头对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开展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依据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并对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