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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2015-05-19

  中国水利网站5月19日讯 (记者 李建国 王海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32条,涉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入河排污管理、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办法》确定,保护区按照保护优先、严格限制的原则,维持及恢复保护区功能,严格控制影响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的新增取用水,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工程项目,禁止新增、扩建入河排污口。经审批的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范围缩减和功能调整。保留区按照休养生息、控制开发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入河排污量以及不利于水资源保护的活动。严格限制在保留区从事可能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水活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对于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对于瞒报、漏报、迟报水污染事件,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5年5月19日

李建国 王海军
责任编辑: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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