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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委副主任陈晓军解读入河排污口监管细则及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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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1

  日前,长江委正式发布施行《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与《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办法》,针对《细则》与《验收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核心内容及创新之处,本报记者专访了长江委副主任陈晓军。

  记者:水利部已经颁布施行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为什么要制定《细则》?

  陈晓军: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排入江河湖库的废污水量也随之不断增加。在河道、湖泊任意设置排污口已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一是废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严重污染水体,加剧水资源短缺。二是危及堤防安全,影响行洪,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新《水法》建立了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颁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同时,《办法》规定,各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办法》,结合各流域的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近几年来,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监督检查、普查登记等大量的工作,在工作中发现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不十分明晰、与水利系统内部其他行政许可之间协调程序不十分明确、统计制度和入河排污口验收等程序和内容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长江委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深入与有效进行。为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落实入河排污口管理的各项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的实际需要,长江委制订了实施细则。

  记者:《细则》结合流域实际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作了哪些细化?

  陈晓军:《细则》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结合流域实际明确了长江委监督管理的入河排污口的范围,确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是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厘清了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划分,做到了权责明确。二是分别从申请、审查到决定等各个环节对排污口设置审批进行了细化,包括排污口设置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的阶段、对申请文件的要求、论证报告的内容、论证单位资质要求、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审查重点、审查决定内容等。三是明确规定了《水法》颁布后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的法律适用。四是细化了入河排污口登记制度。五是细化了入河排污口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六是细化了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监控监督。《细则》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按要求设立标志牌,安装监测入河排污口所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量的自动监测设备,与长江水利委员会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为了保证以上制度的有效执行,《细则》还规定了违反后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记者:《验收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程序和内容?

  陈晓军:入河排污口的验收是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为了规范验收工作,《验收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验收主体,办法中规定验收主体是长江水利委员会,具体事项由水资源保护局承办;二是设置单位提请验收的时间,规定排污口设置单位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提请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三是验收内容,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针对长江委颁发的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所有内容;四是监测报告及监测单位资质要求,规定了设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监测报告;五是验收组织,规定了验收组组成、验收意见的效用等;六是法律责任,规定没有经过验收即投入使用,是未经长江委同意擅自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水法第65条、67条,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法律进行处罚。

  记者:《细则》有哪些创新之处?

  陈晓军:《细则》主要对开发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进行了针对性创新。长江流域设立了大量的各类开发区,而且大多实施了污水处理、排污口等基础设施的一体化管理。开发区一般建设集中的排污设施,相当多的开发区建有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入园企业一般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服务合同,将在厂内预处理过,并达到一定标准的污水交由污水处理厂处理并排放。为此,《细则》规定二个以上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各自独立办理申请事宜或由排污单位委托入河排污设施产权单位办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区、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内排污单位自行处理污水达到入河排放要求并利用园区入河排污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污单位应各自独立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事宜,也可委托入河排污设施产权单位办理。排污单位与园区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将废污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的,由污水处理厂所有权人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事宜。这种安排既做到了便民,又明确了权责。

  记者:《细则》与《验收办法》公布实施后,如何保证得到严格执行?

  陈晓军:为保证《细则》与《验收办法》得到严格执行,需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工作:一是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掌握《细则》与《验收办法》的规定,深刻领会其《细则》与《验收办法》的精神实质,提高贯彻执行《细则》与《验收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此,长江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化学习和培训工作。二是是严格依法行政。要严格依据《细则》与《验收办法》,加强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提高水行政管理水平,保证《细则》与《验收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与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切实维护《细则》与《验收办法》的权威和尊严。对于拒不按照规定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来源:长江水利网

杨亚非 李国庆 吴国平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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