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委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出新规
|
|
2007-02-04 |
本站2月4日讯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招标投标工作又出新举措:《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正式发布实施,该规定将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或者亲友谋取私利的将从重处理。
黄委党组高度重视招标投标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行为,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党组书记、主任李国英,党组成员、副主任徐乘,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李春安等领导同志多次就招标投标惩防体系建设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党组还专门成立了由监察局、建管局有关同志组成的工作组开展专项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委实际,制定了《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系统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该《规定》就招标投标活动提出采取统一管理、推广应用黄河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招标报告备案、严格评标专家资格审查,推行“一站式”招标投标、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公示等12项具体管理措施。该《规定》还就招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该《规定》重点明确了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编制标底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各种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其中只要有一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直至免职的组织处理。
该《规定》指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处理:包括利用职权,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在有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者虚假招标的;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设置障碍或者技术条件,歧视、排斥外系统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等22项行为。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处理:包括弄虚作假,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的;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干预或者插手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等6项行为。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处理,包括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等5项行为。
招标代理、交易中心等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处理,包括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接收投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要求不重新招标等17项行为。
参加编制标底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处理,包括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擅自接触投标人的;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等9项行为。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处理:包括参加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利用职权,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等14项行为。
发生以上行为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单位(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或者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07年2月4日
|
|
杨胜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