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2012年1月6日讯(通讯员 夏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印发的《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征收、缴库、返还和使用、监督检查和附则,共六章37条。《实施办法》规定: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户应于每月5日前向征管机构保送上一月取水量(发电量)统计报表,征管机构按照核定的取水量(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征收数额,向取水户出具缴费票据。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中90%为地方分成收入,纳入省级预算管理,10%为中央分成部分,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水资源费按照征管权限,仍然实行省对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财政直管县按比例返还,每半年返还一次。《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水资源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稽能力建设、水资源节约保护、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等九个方面。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陕西省水利厅开发建设了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系统,并于2012年启用机打票据,在全省推行电脑开票,完成自动汇总功能,以提高水资源费征管工作水平。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