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近日由国务院正式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凝聚了多年来农田水利实践和地方立法经验,必将对促进农田水利事业步入法治轨道、从根本上扭转农田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全力抓好条例贯彻实施。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发展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田水利。占耕地面积一半的灌溉农田,生产了占全国总量约75%的粮食和90%以上的经济作物,农田水利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田水利欠账较多,建设任务十分繁重。目前,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发动、建设投入、规划统筹、运行维护、用水管理等制度还不够健全,立法缺位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田水利建设长效机制的形成。条例将打破这些制约瓶颈,在为农田水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也为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条例已经出台,当务之急是要认真学习,切实贯彻好落实好。各地各部门要将深入学习、理解条例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条例宣传贯彻。让广大农民朋友,让政府有关部门,让社会有关各方,知晓条例,理解条例,明了政策。将学习条例内容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全力抓好条例贯彻实施。
全力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必须做到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条例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条例明确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投入,建好农田水利“大动脉”;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畅通“毛细血管”。
全力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必须坚持科学规划、节水高效、建管并重。条例建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各地各部门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等因素,广泛征求意见;条例通过鼓励采用先进的灌溉技术和高效的灌溉设施推动农田灌溉节约、环保、可持续用水,各地各部门要推进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条例按照不同工程类型分别确定了运行维护主体和职责,完善了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和工程设施保护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标准规范、程序控制,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建得好;通过明确主体、强化责任,保证农田水利工程用得上、用得久。
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是条例制定的初衷,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田水利事业发展的体现。全国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上来,统一到条例精神上来,统一到全力抓好条例贯彻实施上来,切实推进农田水利事业步入法治轨道,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