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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土保持补偿费出台新标准

2015-07-22

  中国水利网站7月22日讯 7月15日,经湖北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发布通知,从本月起,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矿产开采、取土挖沙、排放废弃土石渣等四类行为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以进一步规范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应当向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

  文件规定,生产建设项目跨市(州)的,由省级征收部门协助核定;生产建设项目在一个市(州)内跨县(市、区)的,由市级征收部门协助核定。未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部门的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征收部门负责核定征收。 

  依据新制定的收费标准,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建设期,按每平方米2元对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矿产资源开采期,石油、天然气按每平方米每年2元对占地面积按年征收,其他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2元计征;对于取土、挖沙(河道采沙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于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1元计征。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5年7月22日

张强
责任编辑:郑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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